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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联合发文打击证券违法活动, 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可能产生哪些重大影响?

邹佳铭律师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2-06-12


图片源于网络


7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目前针对证券违法行为发布的规格最高、内容最全面、措施最严厉的文件,这实际上是为全面推行注册制铺平道路,同时也将对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和证券从业人员等产生重大影响,有如下信息值得关注:

更有力的协同机制和更专业的办案机制体制


1、加强跨部门合作,成立中央级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解决过去存在的行政监管和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强化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之间的配合协作,提高执法的效率。

2、完善证券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制体制:

(1)针对目前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证监会人少案多,以及一线证券犯罪侦查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化证券犯罪侦查编制资源配置,加大资源投入;

同时,证监会与公安部加强在数据共享、线索研判、协调办案等方面的协作,提高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能力和侦查力度。

(2)在证监会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这是一个制度创新;

在检察机关内部组建金融犯罪办案团队,有助于实现证券检察的专业化;

涉嫌重大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时间提前。

(3)针对目前北京、上海金融法院只对金融民商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刑事和行政案件由其他法院管辖和审理的现状,可能造成同一事实的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不统一问题,《意见》决定由金融法院统一审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性。

(4)在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所在地的部分地市设立证券犯罪办案、审判基地,通过犯罪地管辖和指定管辖的方式,实现对证券犯罪的适当集中管辖,提高办案和审判的专业化程度。

由此可见,新的办案机制体制,注重的是证券犯罪案件查办的集中化和专业化,这在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也对各办案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相互制约、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提出了巨大挑战。

 

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资本市场是一个诚信市场,如果诚信不足,就实现不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目前资本市场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说到底都是背信行为。

由此,《意见》将加强资本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在建立正向的信用承诺制度、全国统一的诚信档案等相关制度的同时,反向重点打击如下违法犯罪行为,重申“零容忍”的态度:

1、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

2、严厉打击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为他人担保等掏空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3、加大对“关键少数”(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增加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追责主体,也提高了相应的法定刑。

4、压实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对证券违法行为中涉及到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的,则从重处罚。

值得强调的一点是,《意见》特别提到对以上行为要“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体现出从重从严的刑事政策。

5、债券市场的执法重点是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

6、私募领域的执法重点是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以及私募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财产的行为。

近期对乐视网财务造假案行政处罚、对华晨债、永煤债等债券信息披露违法的处理,康得新完成退市摘牌等,都落在《意见》中的重点领域,可以预见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些领域的强监管和重执法都将持续。

还值得注意的是,场外配置再次出现在“黑名单”中。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从事场外配资者还有触碰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但是,场外配资还是屡禁不绝。

规模化、体系化的场外配资活动,为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行为提供了“温床”, 有的场外资金就是诈骗平台,不仅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还极易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意见》要求市场监管、公安与证监会协同配合,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加强场外配资检测,意味着将建立常态化打击场外配资、严厉查处场外配资违法犯罪案件的机制。

 

金融领域反腐往纵深方向延展


《意见》特别指出:“优先查处可能影响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以及监管工作人员与市场人员内外勾连等案件”。

在今年三月证监会召开的纪检监察会议上就提出,要做好金融反腐和处置金融风险统筹衔接,对股票发行审核注册、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公权力进行强监管、强监督,构建亲清监管关系。

原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孙小波曾在2009年至2012年间担任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员时,收受拟IPO上会企业贿赂共计778万元,因受贿获刑11年。证券监管人员与上市公司等人员内外勾连的案件,将是查处的重点。

同时,《意见》还将反腐的战线,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延伸到了证券监管机构的离职人员。

新证券法第179条第2款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使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明确了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利用原职务影响不当入股的情形,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建立独立复核制度,强化审核监督。

在此基础上,《意见》再次严格规范离职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禁止他(她)们在离职后到相关企业或者营利性组织任职。

通过制度约束旧部,防止证券从业机构和上市公司利用证券系统离职人员的影响力,谋求不正当利益。

金融反腐不仅关注重点岗位的监督,更是进一步规范离职人员,,同时将金融反腐与影响资本市场改革联系起来,意味着金融反腐的纵深化。

还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监测预警体系。这一方面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将建立以科技为支撑的现代化行政监管执法新模式,同时也意味着技术将提升办案机关对证券犯罪线索的发现能力和侦查能力,新技术的运用将深刻影响资本市场的治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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